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前公司名稱: 特力翠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
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本院
99年度重簡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無權占有臺北縣新莊市○○段○○○○號土地
,面積251.02平方公尺,98年1月土地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31,86
9元,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99,75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0,300元,上訴人已繳納裁判費54,810元,尚不足65,49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