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調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調字第51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毛有增

代理人 黃孟婕

相對人 唐邦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惟被告之戶籍地於起訴前之民國106年12月19日即遷入桃園○○○○○○○○,於起訴時亦已在位於桃園市龜山區之法務部○○○○○○○執行,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參,是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係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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