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00號原告 葉秀菊 被告 張健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5年度訴第3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張詠晶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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