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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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29號原告 許棍培 法定代理人 許國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婉楹 、 彭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玖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