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27號原告 洪祈安 訴訟代理人 洪連蓮 上列原告洪祈安與被告 莊文興 、被告 洪梨株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街○○巷○○號1樓至2樓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