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4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5419號)
(一)緣債務人乙○○於86年02月0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400,000元整,其借款期限自86年02月03日起至10
6年02月03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所示,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
詎料債務人自98年10月3日起未依約清償融資本息,有交易明細表乙紙可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連帶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聲請人並得依該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提前終止契約。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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