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48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編號1中關於支票號碼「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月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