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建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建宏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劉建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附件編號2判決確定日期欄內容「撤銷上訴」應更正為「撤回上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