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23號聲請人 林行憲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林仲鋆文教基金會之董事
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林仲鋆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林仲鋆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林仲鋆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林仲鋆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因業務需要,董事名額由7人變更為5人,而重新修正捐助章程第6條條文,請求裁定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台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年7月17日以北市教終字第10436967400號函、財團法人台北市林仲鋆文教基金會於民國104年5月31日召開第5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新修章程、原章程、台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證書、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林仲鋆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
┌───┬─────────────┬─────────────┐│條次│修正後條文│原條文│├───┼─────────────┼─────────────┤││本會董事會董事5人組成,第1│本會董事會董事7人組成,第1││第6條│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2屆以後董事由前1屆董事會選│2屆以後董事由前1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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