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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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08號聲請人 賀陳旦 (即財團法人台灣生態工法發展基金會之董
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生態工法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生態工法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生態工法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賀陳旦為財團法人台灣生態工法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於民國104年6月5日第4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本會捐助章程第1、2、4、7、9、10、14、17條條文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送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104年6月22日農授水保字第1041812363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1紙在卷可參,屬民法第62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次查,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2、4、7、9、10、14、17條之規定,業經變更條文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提報第4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此有財團法人台灣生態工法發展基金會第4屆第
5次董事會會議會議紀錄1件附卷可稽。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且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相對人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內容乙節無意見,並要求相對人儘速向法院辦理捐助章程變更登記事宜等情,有該部以104年6月22日農授水保字第1041812363號函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羅敬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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