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641號原告 許景發 被告 謝永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375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方鴻愷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