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蔡孟穎 兼法定代理人 蔡茂林
施瓊淑 被告 謝柏昇 兼法定代理人 陳昭滿
謝再入 被告 楊仲康 兼法定代理人 張靜芬
楊富得 被告 陳建榮 兼法定代理人 簡美盈
陳文章 被告 戴俊彥
林建佐 林朝桂 郭曼芬 被告 林億峰 兼法定代理人 林孟金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訴字第9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黃柏霖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美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