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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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35號原告全日東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紹銘 原告全通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紹銘原告與被告 吳耀華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