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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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08號原告保證責任高雄巿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訴訟代理人 梁婉嫃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水龍 等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715號),而被告王水龍等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14,0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39,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8,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陳展榮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608 號裁定(112.06.05)【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促 字第 471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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