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裁定工會解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15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法定代理人 周登春 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工會解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