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1號附民原告 許瑞富 附民被告 戴婉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吳錦佳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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