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0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068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戊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利率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聲請事項記載「按上開利率(即16%)」與前開記載年息14.5%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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