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068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戊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利率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聲請事項記載「按上開利率(即16%)」與前開記載年息14.5%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068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戊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利率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聲請事項記載「按上開利率(即16%)」與前開記載年息14.5%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