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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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王順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玉珮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股票110000002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股票15450003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股票15720004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股票13170005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92-NX-0000000-0股票12920006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股票1163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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