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潘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聖瑋玖鋒 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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