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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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465號聲請人 王今芬 即債務人相對人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王坤山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於超過新臺幣肆佰貳拾萬捌仟零玖拾壹元之部分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事件,經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411號裁定准相對人在新台幣(下同)4,346,326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嗣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第三人 葉雪灣 基於人事保證契約之損失賠償請求權,於金額4,346,326元之範圍內聲請假扣押,並經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411號裁定准予在案。相對人嗣就假扣押之債權金額4,208,091元,對聲請人、第三人葉雪灣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444號受理在案。是本件假扣押保全之債權於金額4,208,091元範圍內業經相對人起訴並繫屬於本院,故聲請人就該部分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另逾上開金額部分,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覆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為證。從而,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超過4,208,091元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