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25號聲請人嘉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人俊 訴訟代理人 劉善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在案。又上揭案號民事裁定之支票附表中付款人欄原應登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迴龍分行」,惟誤載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迥龍分行」,有上揭案號民事裁定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然此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2號民事裁定更正無誤(見本院卷第19頁),且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亦無「迥龍分行」一節,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分行網路查詢結果1份可參(見本院卷第31至42頁),是應認上開誤載尚無影響於系爭支票同一性之辨認,附此敘明。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吳雅真┌─────────────────────────────────────┐│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嘉袀有限公│台灣中小企│106年1月8日│152,000元│AF0000000││││司姚人俊│業銀行迴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