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11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昱宏選任辯護人李衍志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昱宏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王靖茹法官王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李冠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