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81號聲請人全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念慈 訴訟代理人 黃坤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高惠美┌─────────────────────────────────────────┐│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全善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台南分│100年1月20日│45,440元│AA0000000│││司郭念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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