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9號聲請人甲○○(即超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超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超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又清算期間既以6個月為限,則清算人聲請展期清算一次,即應僅得聲請展期6個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8年6月24日聲報就任為超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因與銀行間之貸款尚未清償完畢,致無法於期間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98年6月24日就任清算人,經聲報本院准予備查後,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司字第181號卷宗核閱屬實,今聲請人以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為由,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至99年6月24日止,經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盈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