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擔保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21號原告家禾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擔保品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定有明文。原告提起本件請求判決事項有三項,核該數項標的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又其中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係屬債權之擔保涉訟,經以該不動產之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計之,低於登記之擔保債權額,故此部分以不動產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以上三項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萬1,352元(第1項為25萬元、第2項為票面金額75萬元、第3項不動產價值49萬1,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