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原告 陳林彩鳳
陳惠玲 被告錡 益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97號被告錡益三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由「過失傷害」之記載,應更正為「竊盜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裁定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亦同。
二、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由「過失傷害」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竊盜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胡佩芬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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