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7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澍 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