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7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7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鄭有諒相對人即債務人 歐淑雅 (即 楊忠興 之繼承人)
楊睿勳 (即楊忠興之繼承人) 楊冠文 (即楊忠興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