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漢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八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叁仟陸佰貳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4979號)
(一)債務人胡漢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3月02日止累計96,538元正未給付,其中85,683元為消費款;7,230元為循環利息;3,
62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