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95號原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法定代理人 李茂榮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 律師
洪甯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叁拾肆萬叁仟叁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叁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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