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8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11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馬士雄 告訴被告林志偉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馬士雄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