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82號再審原告 陳昭男
杜桂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劉新民 等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3年4月9日92年度訴字第707號退還履約保證金事件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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