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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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37號原告 周文財 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 律師被告 周治明
周正治 周文生 周幸助 周永清 林宏碧 林玉松 林士堯 鄭月娥 蔡火樹 陳建國 王桂子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蔡火樹被告 周陳罔市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3,983元(計算式:
〈3,044+3,647〉×5,800×1/12〉=3,233,983,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政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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