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侵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堡昇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8718)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曾淑君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