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2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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