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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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八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肆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李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