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912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李耀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零柒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李耀明於民國100年1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30735元整。
1.其中33006元整,自民國10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22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2.其中197729元整,自民國103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30735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91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耀明│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2│││33006││10月25日起││2│││元│││││├──┼───┼─────┼──────┼──────┼───────┤│002│新臺幣│李耀明│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8│││197729││09月12日起││8│││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耀明│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3006││11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計算│├──┼───┼─────┼──────┼──────┼───────┤│002│新臺幣│李耀明│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7729││10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