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908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李承勳 債務人李 雄飛 債務人 蕭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承勳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 李雄飛蕭燕惠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筆,金額總計新臺幣52,035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承勳本息繳至民國103年6月11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4,899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雄飛、蕭燕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908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承勳、李│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34899│雄飛、蕭燕│6月12日起│1月27日止│八三│││元│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月28日起││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承勳、李│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1│年息百分之0點│││34899│雄飛、蕭燕│7月13日起│1月27日止│一八三│││元│惠├──────┼──────┼───────┤││││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0點│││││1月28日起│1月12日止│二八三││││├──────┼──────┼───────┤││││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點│││││1月13日起││五六六│└──┴───┴─────┴──────┴──────┴───────┘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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