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3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豪聯貿易有限公司、邁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邁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列為相對人?請表明正確之相對人、請求標的及數量。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