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隆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農會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隆前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書誤載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經查陳建隆所犯違反農會法案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陳建隆所犯違反農會法案件合於減刑之要件,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聲請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減刑案件之管轄法院,須為應減刑之案件中,應受減刑判決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始足當之。查本件受刑人陳建隆所犯違反農會法案件,係由本院以九十五年度選易字第一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然受刑人因不服本院前揭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復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五年度選上易字第一二八三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六月,而於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確定,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等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即非管轄法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減刑與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