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707號上訴人甲○○TAT‧H.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2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4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函暨附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