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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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42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孫文慶 相對人 許章暉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11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6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8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38年11月14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由聲請人為存續銀行,亦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6年2月22日、109年8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410,000元、3,490,000元、1,3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13年6月23日、113年5月23日、113年5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
土地: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備考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鼓山龍華四7553,573100000分之368建物︰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建物門牌11016龍華段四小段75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20層樓房四層:76.3合計:76.3陽台:11.56花台:1.29全部大順一路945號四樓備註:共有部分:龍華段四小段1147建號15,122.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3221146龍華段四小段75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20層樓房地下二層:15合計:1548016分之229龍德路168號地下二層備註:共有部分:龍華段四小段1147建號15,122.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01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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