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0號原告 張雅晴 被告王孟㮀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歐家佑
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