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崑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崑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崑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年5月確定,並移付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確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經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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