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8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先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純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蔡純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請求金額為新台幣165,000元之計算式。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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