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2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市地重劃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0號原告 羅東霖 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柯瑞源 律師
參加人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表人 李柏邵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地籍圖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因不服被告民國107年7月6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701571901號函准予核定參加人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修正後重劃計畫書圖之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故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有受損害之虞,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莊金昌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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