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法務部兼法定代理 蔡清祥 人被告蔡清祥被告 林邦樑 被告 張清雲 被告 黃和村 被告 陳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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