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緩刑期內更犯罪,聲請撤銷緩刑(97年度執聲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投交簡字第六五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遺棄案件,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2月15日以94年度投交簡字第65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並於94年3月14日確定。
竟於緩刑內即96年9月3日故意更犯竊盜罪,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並不得上訴已於96年12月17日確定,因而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且須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此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受刑人甲○○因犯肇事逃逸罪,前已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於94年2月15日以94年度投交簡字第65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並於94年3月14日確定。竟於緩刑內即96年9月3日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竊取 蔡進坤 所有之鐵門2扇,而犯普通竊盜罪,再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96年12月27日確定,審酌被告屢次犯案,卻不思警醒,努力向上,以正途謀生,顯見被告欠缺自制力,足認前案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之效果,非執行刑罰,無法促其真正改過向善,因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性,故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且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即行提出聲請,亦合於同法第75條之1第2項之規定,爰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