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24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3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32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棋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34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棋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毛重叁點柒玖玖肆公克)沒收銷燬之、分裝袋壹包、吸食吸管肆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毛重叁點柒玖玖肆公克)沒收銷燬之、分裝袋壹包、吸食吸管肆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黃棋偉先後二次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一次係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另一次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關於「第二級毒品MDMA49顆」之記載應更正為「含有非管制藥品成分氯基安非他命之黃色藥丸計49顆」等語,及關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3.65公克)」應更正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3.7994公克)」等語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3.7994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已分別沾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可析離,自應分別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分裝袋1包、吸食吸管4支,係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且係被告所有,業經被告 陳明 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於另扣案之含有非管制藥品成分氯基安非他命之黃色藥丸計49顆,因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毒品,尚與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之要件不合,連同另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5包、磅秤1臺、行動電話3支,原均不併予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