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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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4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9號上訴人圓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幼如 訴訟代理人 胡高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1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共計新臺幣6,000元。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並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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